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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住宅補貼申請戶家庭成員帳戶內之意外死亡保險金,可否不列入動產或家庭年所得計算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3 年 02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3.2.17營署宅字第1030008759號函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第3點第1項第1款第1目:「本基準所稱一定財產,包括家庭成員之動產及不動產,其內容及計算方式如下:(一)動產:1.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其意外死亡保險金屬一次性給與之所得,爰仍應列入動產計算,惟不計入家庭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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