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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增撥新台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政府固定補貼年息0.7%)之貸款戶,函詢是否得事後補申請轉貸手續並繼續適用本優惠專案乙案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1.1.2營署宅字第1000082995號函

一、查內政部主辦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問與答第21問:「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戶可否申請轉貸?答: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戶申請轉貸時,應向原承辦金融機構申請開具『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轉貸證明單』,證明原優惠貸款補貼利率及本金餘額,並按新承辦金融機構徵授信有關規定辦理查估放款值,轉貸金額最高以原優惠貸款剩餘本金餘額為限,並僅限轉貸乙次。」

二、依 貴公司前開函,本案貸款戶OOO辦理轉貸時,未向原承貸銀行(臺灣土地銀行)申請開具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轉貸證明單,爰不符上開第21問規定,故無法接續適用「增撥新台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優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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