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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府函為○○○君以建物登記謄本主要用途為攤位之建物申請租金補貼疑義案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7.11.10營署宅字第0970068342號函

一、依本部97年11月5日台內營字第0970808832號令修正發布之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1點規定略以:「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二)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二、本案依 貴府來函所示,雖其房屋稅籍證明書註明該承租之房屋係以「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其建物登記謄本主要用途登記為「攤位」,爰與上開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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