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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撥付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後,發現受補貼戶之戶籍於撥付第1期補貼前即遷出原縣(市),經追繳後返還或協議分期償還溢領租金者,能否視同自始未接受補貼,而得再以新婚或育有未成年子女提出申請一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2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0.2.10營署宅字第1000005607號函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0點第1項:「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坐落於戶籍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第14點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三)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若核定戶於撥付第1個月租金補貼前遷出原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經追繳後返還全部溢領租金補貼者,可視同自始未接受補貼,而得再以新婚或育有未成年子女提出申請,惟仍應符合當年度之申請條件;另若核定戶於接受補貼期間遷出原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經追繳後返還自事實發生日起之溢領租金補貼者,則不可視同自始未接受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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