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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函詢○○○君申請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複審疑義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6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98.6.18台內營字第0980805810號函

一、依據「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及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問與答第十七問:「民眾辦理該兩項優惠專案房貸時,可否以非本人所有之房屋向金融機構申請?」;答:「為防止人頭戶問題及利於金融機構授信審核作業,民眾申辦兩項專案貸款時,購置房屋住宅之所有權人與借款人應為同一人。 」,惟依 貴府前開函所述,本案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申請人之配偶○○○君確有申請中央銀行政策房貸且正在貸款,但其擔保品(房屋)卻非為申請人或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似與上開規定不符。故應查明本案申請人之配偶其辦理之中央銀行政策房貸是否符合規定;若有不符,則應依該貸款之相關規定取消借款資格。

二、至於本案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申請人有無違反本補貼相關規定一節,按「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3點第4項:「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取得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住宅補貼證明文件後,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及同點第5項:「已取得政府其他購置或修繕住宅補貼資格而申請第一項第二款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接受貸款利息補貼前願放棄原有住宅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前開規定雖未明定已取得政府其他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而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接受租金補貼前願放棄原有住宅補貼資格,惟其意旨係指申請戶不得同時享有二種以上政府辦理之住宅補貼。爰若本案申請戶未持有住宅且符合租金補貼之相關規定,則得核予租金補貼資格,惟應俟其配偶放棄中央銀行政策房貸後,始得按月發給租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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