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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函詢以前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重新提出申請時,得否依以前年度資料影本辦理審查疑義1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9.8.6營署宅字第0990052762號函

一、依據本署98年7月28日營署宅字第0980048383號函略以:「......申請本(98)年度租金補貼者,若其為之前年度(包含96年度及97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且租賃同一建物,得免予檢附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8點第1項第7款規定之文件,惟仍請 貴府依職權查明該建物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二、參酌上開函意旨,倘申請最新年度租金補貼之申請者,其為以前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且租賃同一建物,得免予檢附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8點第1項第7款規定之文件,惟仍請 貴府依職權查明該建物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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