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2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函詢98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新婚購屋核定戶,申請變更電腦系統2年內購置住宅地址疑義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8.9.14營署宅字第0980060931號函按「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5點規定略以:「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二)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2.僅持有一戶住宅且該住宅係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並已辦理貸款之住宅,其他家庭成員應無其他自有住宅。」,查本案申請人○○○君係以前開規定之住宅持有狀況提出申請,爰應以該住宅為辦理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之抵押擔保品,即不得變更電腦系統之2年內購置住宅之地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貴府函詢98年度青年安心成…」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