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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核定戶因工作地點變更等原因遷移戶籍之後續辦理程序一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9.7.23營署宅字第0990047855號函依據本署99年6月3日營署宅字第0992910868號函(諒達)檢送99年5月26日召開研商「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督導查核計畫(草案)」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決議第六點略以:「......租金補貼合格戶若於受補貼期間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原則仍可繼續受領租金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惟應移轉個案至遷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再行實質審核,倘未符資格,則取消補貼。......」,故參酌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1點第2、3項之意旨,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租金補貼合格戶於受補貼期間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其戶籍應一併遷移至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並應於遷居後二個月內,檢附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規定第11點第1項第7款建物登記文件、租賃契約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以書面方式向遷移後之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得繼續受領租金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未符資格,取消補貼。

(二)租金補貼遷移申請案件,由申請人遷移後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資格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核發租金補貼遷移核定函予申請人,並函知下列資訊予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續撥租金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

1.申請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申請人經審查合格之租賃房屋地址。

3.租賃契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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