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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貴府函詢有關「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修繕補貼」資格符合之申請人死亡,可否由原申請書表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更名1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6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8.6.8營署宅字第0980035873號函

一、查「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2條:「接受租金補貼者死亡,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續撥租金補貼至原核定期滿之月份止。取得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死亡,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其核發證明日期以新核發之證明日期為準。」

二、參酌上開規定意旨,關於本署辦理之「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修繕及興建補貼」,倘申請人死亡,同意由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向原受理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其核發證明日期以新核發之證明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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