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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行函詢借款人○○○君之房屋取得原因1/2為分割繼承,1/2為買賣取得,是否得申請「增撥新台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乙案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7.11.03營署宅字第0970066259號函依據「增撥新台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問與答第12問規定,略以:「……,如房屋過戶登記之原因非為買賣(或拍賣)取得,而係以贈與、繼承或交換等原因而取得者,不適用本項專案貸款。」,故借款人○○○君之申請資格如符合本部97年9月29日發布之「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及「問與答」規定,得就1/2為買賣取得之房屋,申請本項專案貸款,其適用優惠利率之最高貸款額度為新台幣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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