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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101年度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核准戶,如103年度取得住宅租金補貼資格,該2項租金補貼如何銜接疑義1案

會議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3.3.26營署宅字第1030016912號函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第16點第2款:「依本法第8條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款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2條規定,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本部鄉村地區或其他政府之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申請時仍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切結取得本辦法租金補貼之核定函後,自願放棄其他租金補貼資格。」本案101年度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核定戶自102年1月起陸續撥款,部分核定戶因租約中斷致撥款期限須延至104年以後才能撥補24期完竣,若核定戶欲再申請103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取得租金補貼核定後,願意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請 貴府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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