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詢住宅法第9條第4項「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之定義1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11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6.11.3營署宅字第1060106442號函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10月30日府都住服字第1060261498號函。

二、依據住宅法第4條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下列規定之一者:......五、65歲以上之老人......。」、第9條第3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修正施行前,具備第4條第2項身分租用之住宅且租賃期間達1年以上者,其申請第1項第3款之租金補貼不受第3條第1款合法建築物及第13條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及同條第4項規定:「前項規定,實施年限為3年。同一申請人以申請1次為限。」。

三、有關貴府函詢「105年度租金補貼合格戶○君於106年10月24日切結同時承租2間建物(湖○街與自○○街),該君另切結於106年8月31日與湖○街出租人終止租賃關係,次查自○○街建物為無保存登記,該君檢附租約係自104年10月1日起至107年9月30日止,倘該建物經貴市主管機關認定為『非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惟該君年齡已逾65歲且於105年12月23日前已租賃非合法建築物達1年以上,是否可補貼至期滿(至106年12月止)。」1節,倘○君檢附租賃契約符合住宅法第9條第3項規定,可補貼至期滿(106年12月止)。

四、有關貴府函詢「○君已申辦106年度租金補貼,倘○君符合補貼資格,惟住宅法第9條第4項『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其106年度之租金補貼是否仍續領至期滿(107年1月至107年12月止)」1節,倘○君已於105年度租金補貼案以自○○街建物(非合法建築物)續領租金補貼至期滿(106年12月止),則106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案依住宅法第9條第4項規定,不得再以承租非合法建築物為由接受租金補貼。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貴府函詢住宅法第9條第4項…」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