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函詢租金補貼得否辦理更名疑義1案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9.8.3營署宅字第0990050852號函
一、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2點略以:「接受租金補貼者死亡,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續撥租金補貼至原核定期滿之月份止。」
二、參酌上開規定意旨,考量民眾因個人因素需變更住宅承租人,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更名,續撥租金補貼至原核定期滿之月份止。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營建署99.8.3營署宅字第0990050852號函
一、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2點略以:「接受租金補貼者死亡,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續撥租金補貼至原核定期滿之月份止。」
二、參酌上開規定意旨,考量民眾因個人因素需變更住宅承租人,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更名,續撥租金補貼至原核定期滿之月份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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