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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行函詢本部主辦新台幣四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以下簡稱本專案貸款)是否適用集村興建農舍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98.5.6營署宅字第0980027769號函

一、依據「內政部主辦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之問與答」第27問及第29問規定,登記用途為「農舍」者,由承辦金融機構現地勘查或檢附住家用房屋稅單等足資證明確屬住宅使用者;而建物所有權狀之登記原因係「第一次登記」者,可檢具繳納買賣契稅稅單或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等買賣證明文件以為佐證,並經承辦金融機構查明屬實者,可申貸本專案貸款。

二、集村興建農舍如檢附「農舍委託興建契約書」與「農舍農地及農業生產農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因具備委託興建之實,基於本專案貸款係為協助民眾購置住宅,並減輕國內民眾購置住宅利息負擔,委託興建並非購置住宅,不得適用本專案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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