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貴府函詢98年度住宅補貼外籍或大陸配偶應檢附文件疑義1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98.9.9內授營宅字第0980167846號函

一、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申請人之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及出入國(境)紀錄證明;另依據本部營建署97年10月1日營署宅字第0972916711號函送97年9月18日「研商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8點執行相關事宜」會議記錄第3點第2項處理原則:「由於住宅補貼係以協助家庭解決居住問題為主要目的,因此有關本案所提之外籍或大陸人士,確無居留證或出入境相關資料者,因考量並無共同生活之事實,採行原則如下:1.申請人已年滿40歲,且戶籍內僅有該外籍或大陸人士者,得以單身身份受理申請。申請人若未年滿40歲,則以未檢齊相關文件,駁回其申請。2.申請人符合家庭條件,惟其一成員為外籍或大陸人士,且確無居留證或出入境相關資料者,可免查核該員之所得及資產,亦不列入人口數計算。」

二、為協助民眾居住於適居住宅,98年度住宅補貼得依上開本部營建署97年9月18日「研商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8點執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案由3第2項處理原則辦理。

三、另關於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1點:「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但合法房屋證明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物,不在此限。」,若主要用途登記為員工宿舍,則不符合上開規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為貴府函詢98年度住宅補貼外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