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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府函詢申辦住宅租金補貼其申請人死亡,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申請辦理更名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2.2.22營署宅字第1022903501號函

一、有關 貴府前開函說明三:「住宅補貼之直系親屬依同規定申請辦理更名,申請期限因未明定,是否有其限制?」乙節,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2點第1項:「接受租金補貼者死亡,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更名,續撥租金補貼至原核定期滿之月份止。」爰原核定期滿後即不得再申請辦理更名。

二、有關 貴府前開函說明三:「申請人申請補貼其資格係複審合格,因待評點排序時死亡,申請表所列之直系親屬於收受核定函後辦理更名,就其條件審查部分,需依同規定第一項亦或第三項,建請貴署併於函復......」乙節,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2點第3項:「住宅補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死亡,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更名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更名後申請人之條件予以審查。」,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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