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7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五條規定,撥供興建國民住宅者,與土地法第二十六條公地之撥用有別,應無該條之適用

會議日期 70 年 04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70.4.22台內營字第一三九六八號函國民住宅條例第五條規定:「公有土地適於興建國民住宅者,應優先撥供興建國民住宅使用。其地價依公告現值為準,無公告現值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估定之。」依上項規定,公有土地售供興建國民住宅後,將連同建築物出售或出租與收入較低家庭居住,此與一般政府機關為公用目的而撥用公有土地之情形不同,應無土地法第二十六條之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公有土地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五條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