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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受補貼期間死亡,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理更名之期限為何乙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2.3.1營署宅字第1020010981號函

一、有關取得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死亡,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理更名之期限為何乙節,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以下簡稱同規定)第32點第2項,並未明定申請更名期限,另依同規定第16點附表2,政府利息補貼年限最長20年,考量本補貼係以家庭為補助對象及協助解決居住問題,爰若取得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並已辦理貸款者死亡,其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原貸款政府利息補貼之20年期限內仍可申請辦理更名,惟原受補貼者與符合規定之更名者,其接受政府利息補貼之時間合計最長仍為20年。

二、另若同意其更名並重新核發證明,其死亡日期至新證明核發期間已撥付之利息是否應收回乙節,其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符合規定並取得證明,其購置住宅貸款利息受補貼者死亡日至新證明核發期間已撥付之利息,無需收回;惟若申請更名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不符規定,則受補貼者死亡日起已撥付之補貼利息,仍應收回。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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