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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民住宅貸款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之利率,自104年12月23日起,調整為年息1.277厘,銀行融資部分調整為年息2.11厘,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104.12.29內授營宅字第10408195232號函說明:

一、依據「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4條規定,國民住宅貸款之利率,依下列之規定:(一)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042%機動調整,最高不得超過年息9厘。(二)銀行融資部分,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875%機動調整。

二、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自104年12月23日起調整為1.235%,爰調整國民住宅貸款利率如主旨。

三、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原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之優惠貸款利率,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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