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台北市國民住宅等候承購優先戶○○○君承購資格認定疑義乙案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6.9.23營署宅字第23617號函八十一年六月廿六日台(81)內營字第八一○三四八三號函釋:申請人自初審至複審配售時,均須符合國宅承購資格始得配售國宅;八十二年三月二日台(82)內營字第八二七七二一五一號函略以:設有戶籍為承購(租)資格之必要條件,同條第二款所稱之「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當指與承購(租)人於申請承購(租)時,設於同一戶籍之直系親屬且有共同生活之事實者。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營建署86.9.23營署宅字第23617號函八十一年六月廿六日台(81)內營字第八一○三四八三號函釋:申請人自初審至複審配售時,均須符合國宅承購資格始得配售國宅;八十二年三月二日台(82)內營字第八二七七二一五一號函略以:設有戶籍為承購(租)資格之必要條件,同條第二款所稱之「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當指與承購(租)人於申請承購(租)時,設於同一戶籍之直系親屬且有共同生活之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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