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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函詢101年度住宅補貼督導查核計畫,核定戶之家庭年收入、不動產持有狀況查核對象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2.4.10營署宅字第1020018933號函

一、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4點第2款:「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另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25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三年對購置住宅、修繕住宅貸款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

二、本案貴府函詢申請人檢附扶養直系親屬及與其共住之相關證明文件,是否列入核定戶之家庭年收入、不動產持有狀況查核對象乙節,依上開規定,申請時係以戶籍內直系親屬資料列為家庭成員審查,其查核時之資格現況,亦應以戶籍內之資料予以認定,尚不得以申請人檢附扶養直系親屬及與其共住之相關證明文件而列入核定戶之家庭年收入、不動產持有狀況等查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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