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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尚未取得本國身分證之離婚或已婚大陸配偶(育有子女),可否申請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98.4.21台內營字第0980801619號函

一、按「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以下稱本方案),係為強化國民生(養)育子女環境、重建家庭核心價值,配合推動人口政策,以「減輕居住負擔」作為鼓勵結婚成家、生育子女之執行策略,爰本方案之協助對象應以本國國民為原則,先予敘明。

二、關於尚未取得本國身分證之離婚或已婚大陸籍配偶(育有子女),可否申請本方案之補貼一節,查本部97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70805724號函:「按住宅補貼係為協助國民居住於適居之住宅,對於因喪偶、離婚或其他原因,致成為單親家庭之外籍或大陸籍人士,若符合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1點第1款單親家庭之條件,且其未成年子女於本國設有戶籍者,其得申請97年度租金補貼。 」,爰參酌上開函之意旨,對於因喪偶、離婚或其他原因,致成為單親家庭之外籍或大陸籍人士,若其持有外僑居留證(外籍)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籍)及入出國(境)紀錄證明,且其未成年子女於本國設有戶籍者,則得為本方案租金補貼之申請人。至於已婚外籍或大陸籍配偶(非單親家庭者),則不得為申請人。

三、另本方案申請人之配偶若為外籍或大陸籍,則應有入出國(境)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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