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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2點「接受租金補貼者死亡」疑義1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2.4.16營署宅字第1022907613號函

一、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2點第1項:「接受租金補貼者死亡,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續撥租金補貼至原核定期滿之月份止。」,另依本署102年2月22日營署宅字第1022903501號函略以:「有關 貴府前開函說明三:『住宅補貼之直系親屬依同規定申請辦理更名,申請期限因未明定,是否有其限制?』乙節,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2點第1項……爰原核定期滿後即不得再申請辦理更名。」,有關 貴府受理租金補貼者死亡更名乙節,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有關 貴府上開函:「本府依 貴署102年1月24日營署宅字第1020003820號函釋辦理追繳是否溯及既往?」乙節,依本署102年1月24日營署宅字第1020003820號函(諒達)略以:「若申請人死亡後,其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未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則其法定繼承人應返還溢領金額……」及本署102年4月1日營署宅字第1022906703號函略以:「關於 貴局上開函略以:『經查受補貼者於受補貼期間死亡,未依規定辦理更名,其返還溢領租金部分,貴署無相關規定,故是比照『101年度住宅補貼查核督導計畫』之申請人戶籍異動於外縣之次日起停止租金補貼,抑或是應自事實發生日返還租金補貼』乙節,請依上開規定第12點,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計算應返還之溢領租金補貼。」辦理。

三、有關 貴府上開函:「因住宅補貼系統內無法稽核申請人存歿狀態,若『原申請人亡故』其辦理更名程序為何?(是否由『接受租金補貼者』之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主動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更名)」乙節,建議可向貴府戶政單位查調租金補貼者存歿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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