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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林口A7及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承購戶,是否能申請加入「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以下簡稱本試辦計畫)之包租代管方案1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107.1.16台內營字第1070800793號函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12月28日新北府城住字第1062569893號函。

二、政府推動合宜住宅之政策目的係為協助一定收入以下之無自有住宅國民之居住問題,倘開放該承購戶可納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服務範圍,除已享有低於周邊附近市場行情價格申購合宜住宅外,亦可依「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務注意事項」第13、14點規定,申請出租住宅修繕費用補助,及享有相關房屋稅、地價稅及租金所得稅等多重優惠,顯未公允。

三、考量合宜住宅承購戶已享有政府協助購屋之優惠方案,且其推動之政策目的係為協助無自有住宅家庭解決問題,非供其出租投資獲利之用,經衡酌整體住宅政策及參酌合宜住宅政策原意,爰合宜住宅不得作為本試辦計畫之出租住宅。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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