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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民住宅承購戶,於簽妥貸款契約,在未達攤還本息日期前,放棄承購由政府收回另行配售;該項住宅已發生之貸款,在政府收回管理期間,可否免計利息

會議日期 70 年 01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70.1.12台內營字第五六九三九號函按國民住宅之承購人,其就承購國民住宅所應負擔之義務與應享受之權利,除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外,應自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國民住宅收回改善,在政府管理期間,尚未與新承購人成立契約者,無從令其負擔利息。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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