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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函詢OOO申請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疑義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8.8.14營署宅字第0980053487號函依本部98年6月18日台內營字第0980805810號函(諒達)說明三:「……若本案申請戶未持有住宅且符合租金補貼之相關規定,則得核予租金補貼資格,惟應俟其配偶放棄中央銀行政策房貸後,始得按月發給租金補貼。」,爰若經查申請戶無自有住宅但補貼系統顯示「仍申請獎投興建國宅,正在貸款中」或正辦有政府其他政策性房貸,則應依本署98年7月16日營署宅字第0982913635號函(諒達),請申請戶洽其原辦理政府政策性房貸之金融機構索取政策性房貸清償證明或請其提供其他證明文件,由 貴府認定其已清償原辦理政府政策性房貸後,即得按月發給租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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