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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持有之第2戶住宅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是否得視為未違反持有第2戶住宅之規定乙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2.4.30營署宅字第1020025593號函依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0點:「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貼機關應終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一)以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獲得補貼者,持有第二戶住宅。」,另參酌本署99年9月1日營署宅字第0990058445號函略以:「倘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戶持有因配合公共工程且業經政府公告徵收致須拆除之住宅外,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其他自有住宅,得視為無自有住宅;惟倘申請戶持有之住宅尚未經政府公告徵收致須拆除,則尚不得視為無自有住宅。」之意旨,因本案核定戶持有之第2戶住宅於101年7月3日始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土地則於101年4月5日辦理買賣登記),若該住宅尚未經政府公告徵收致須拆除,則尚不得視為無自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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