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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局函詢○○○君申請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迭次申訴建物主要用途登記疑義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8.8.14營署宅字第0980053095號函

一、本案本署業於98年7月8日以營署宅字第0980043555號函(諒達)復 貴局在案。

二、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法修正公布前建築完成並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得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免由建築師及營造業簽章:一、使用執照申請書。二、原領建造執照及核准之設計圖說。三、施工中曾辦理勘驗者,檢附勘驗紀錄;未辦理勘驗者,檢附建築師安全鑑定書。四、建築物完成日期證明文件。五、其他有關證件。」,本案申請人○○○君得依前開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俾利 貴局認定其所持建物是否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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