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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之適用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5.2.25營署宅字第1050009458號函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2月17日北市都服字第10530689800號函。

二、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六、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切結取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本案申請人若為104年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合格戶,雖尚未購屋,仍不得再享有租金補貼。若其欲依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則應先放棄已獲核定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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