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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函詢OOO及OOO於98年3月27日申請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疑義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8.8.11營署宅字第0980051969號函本案OOO之妻與 OOO 為旁系親屬,且均與直系尊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按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點第8款:「家庭成員: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及同規定第3點第2項:「家庭成員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並僅得就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擇一辦理;同時申請二種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申請。」,爰本案僅得以一申請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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