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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租金補貼承租人於審查期間搬遷他址,其公益出租人認定疑義1案,請依說明辦理

會議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8.6.17營署宅字第1081114275號函說明:

一、依據本署108年2月12日營署宅字第1081022195號函(諒達)檢送之108年1月21日研商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會議紀錄續辦。

二、依據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有關租金補貼承租人於審查期間搬遷他址,應以核定租金補貼時承租的住宅所有權人為公益出租人。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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