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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申請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者,其原有房屋已申辦政策性房貸,惟該房屋遭法院拍賣,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原貸款金額致未能提供清償證明,是否符合申請租金補貼資格一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8.8.11營署宅字第0980052123號函

一、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第8點第1項第2款:「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二)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另依本規定第14點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四)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二、考量申請租金補貼者之經濟狀況較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弱勢,基於照顧其基本生活之意旨,若申請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者,其原申辦政策性房貸之房屋已遭法院拍賣,惟因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原貸款金額致未能提供清償證明,得不受本規定第14點第4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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