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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以下簡稱本試辦計畫),出租物件簽約租金內含項目

會議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7.3.15營署土字第1071145229號函說明:

一、復貴府107年2月22日新北府城住字第1070316776號函。

二、查本試辦計畫之租賃契約(範本)係參照本部105年6月23日內政部授中辦地字第1051305386 號公告修正「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第5條規定,租賃期間使用房屋所生之停車位、水、電、瓦斯、管理費及其他項目等費用,其支付方式,係由租賃雙方於簽約時協議由承租人或出租人一方負擔,故承租戶每月支付之簽約租金是否內含上述項目係由租賃雙方協議。

三、考量獎勵補助業者之媒合費(或開發費)、代管費(或包管費)、承租人之租金補助等項目,均以簽約租金、市場租金作為設算給付之基準;承租人因租屋衍生租金以外需支付之項目費用,需視承租人實際使用需求及情形支付,均非本試辦計畫為協助租屋之補助項目。爰本試辦計畫之出租住宅簽約租金出租住宅之停車位、水、電、瓦斯、管理費及其他項目等費用,不得納入簽約租金計收。

四、惟截至今(107)年2月27日止,6直轄市政府已媒合121件,於107年3月20日前,已完成媒合之物件之簽約租金已含括停車位、水、電、瓦斯、管理費及其他項目等費用,基於租賃契約已發生權責關係,及保障並穩定租賃關係,得不受本函釋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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