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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申請租金補貼者,在審查期間,戶籍遷移所產生之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2.5.29營署宅字第1020032224號函有關 貴局上開函提及「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租金補貼」申請人於審查期間將戶籍遷至外縣市,又於核發合格函前遷回 貴市,因遷入時相關資料可能會有異動,無法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1點第2項辦理審查,是否能受領租金補貼乙節,基於協助中低收入家庭減輕其居住負擔及戶籍遷徙自由之立場,若核發租金補貼合格函前,其戶籍地已符合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0點第1項第1款:「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坐落於戶籍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尚符租金補貼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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