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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詢青年安心成家定期查核,辦理更名認定疑慮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6.3.21營署宅字第1060015607號函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3月14日府工建字第1060079561號函。

二、依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8條第2項:「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應以申請人為借款人。以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時,應在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前,由原申請人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事後辦理定期查核時,抵押擔保品未符規定者,核定戶應於接獲定期查核結果通知後二個月內,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經審查符合申請資格者,得繼續受領利息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未符資格者,取消補貼,並自事實發生日起返還溢領之利息補貼予補貼機關。」

三、本案申請人OOO於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贈與方式,將建物移轉登記於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OOO持有,得依上開規定,通知OOO於接獲通知後2個月內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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