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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貴府函詢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與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租賃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得否分別提出不同受理項目之申請1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8.8.10營署宅字第0980051035號函依據「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租金補貼係對於無力購置住宅者,提供租金補貼,故若申請人向青年安心成家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合格戶承租部分房屋,且符合「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之申請條件,則仍得獲得租金補貼。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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