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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中縣六十八年度國民住宅用地計畫價購台中港特定區第一期第一階段市地重劃後之縣有土地,其地價准依市地重劃開發成本計算

會議日期 68 年 03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68.3.24台內地第一○三三五號函查公有土地撥供興建國民住宅,其地價應依公告現值為準,雖為國民住宅條例第五條所規定。惟公有土地如係經重劃後始撥供興建國宅使用者,因該土地須負擔重劃費用,其地價如仍以公告現值計算,則重劃費用即無法收回,造成公地管理機關之虧損,有欠公允,本案公地撥供興建國民住宅之地價宜依開發成本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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