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有關共同管道管理維護經費分攤原則相關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101.6.29台內營字第1010805987號函

一、按「共同管道法」第2條第2款有關公共設施管線之定義,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道、...、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又同條第3款規定,所稱「管線事業機關(構)」,指經營公共設施管線之事業機關(構)。準此,含有污水管道或路燈電纜管線等之共同管道,該污水管道或路燈電纜之管理機關仍應依「共同管道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分攤該管道之建設及管理維護經費。

二、另關於「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4條之規定,係明定共同管道之管理維護經費分攤方式,由參與之各管線事業機關(構)於建設完工後第二年起平均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之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由主管機關協調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使用時間或次數等比例分攤。準此,參與該共同管道建設之各管線事業機關(構)於建設完工後第二年起應平均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之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部分,由主管機關協調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使用時間或次數等之比例分攤。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函詢有關共同管道管理維護經費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