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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保留之「市場預定地」土地,並核准由私人投資開發中,惟目前尚未營業,該市場預定地可否視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都市計畫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而免徵工程受益費

會議日期 70 年 09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70.9.22台內營字第四四三一八號函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應以尚未依都市計畫之規定用途開闢者為要件。本案據稱該市場預定地已核准由私人投資開發中,自不適用上開條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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