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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申請緩徵,逕行繳納工程受益費後,始以所有土地係畸零地,申請退還已繳受益費,可否准予退還乙案

會議日期 67 年 09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67.9.20.台內營字第八一○七四五號函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之規定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並無期限限制,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因不明法令,逕行繳納工程受益費後,於今發現其所有土地係畸零地,申請退還已繳受益費,如合於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應准予退還,但應依同條規定辦理申請緩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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