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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土地以被繼承人名義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可否准由繼承人於繼承後,就另一道路工程應負擔之工程受益費予以扣除乙案

會議日期 67 年 05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67.5.31.台內營字第七八九一二二號函「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標的主要以土地為主,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二條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同性質之工程有重複受益時,就其受益較大者予以徵收,但受益時間超過五年者,不予減免,上開規定對於繼承移轉者,因繼承人既已繼承人之權利與義務,自應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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