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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新業主曾出具承諾書同意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而中途違約不予繳納,對其滯納案件之執行發生疑義案

會議日期 70 年 07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70.7.28台內營字第三七二三一號函按經公告為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規定繳納未到其之工程受益費,始得辦理移轉登記,此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明定。是買受人移轉登記後而不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者,縱令其非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告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但負有繳納義務,即得對其依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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