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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道路終始端與工程起訖點地區其受益範圍之計徵方式案

會議日期 70 年 06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70.6.24台內營字第二二八三五號函

一、道路的終始端係指計畫道路的終始端而言,工程受益費公告徵收時,必須標明道路的終始端。

二、嗣後開闢道路時,應注意道路的整體性,儘量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長期計畫,減少分段,以免紛爭。

三、道路終始端之半圓受益面仍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辦理辦理至於台北市政府所提意見,留供通盤修正該細則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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