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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道路工程,於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條正公布以前規劃公告開工,而於該條例條正公布後開徵者,其有關開工事項通知,應否按條正修例之規定重新填發書面通知及原主辦工程機關對受益人未為書面通知之工程,是否應併同繳納通

會議日期 67 年 05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67.5.31台內營字第七九二六五六號函

一、本案台北市政府66.6.3已公告徵收,其繳納工程受益費之義務人即已確定,至於修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規定於開工後三個月內填發書面通知乙節,僅屬訓示規定,並不影響徵收權責,應依行政院66.1.5台六十六內字○○五○號函釋辦理。

二、巷弄道路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二兩款之規定,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直轄市及省轄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均屬市區道路,自應徵收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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