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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程有重複受益時,重複受益期間超過五年者不予減免,該項五年期間之計算,請釋復乙案

會議日期 70 年 02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70.2.24.台內營字第八五五一號函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規定,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故工程受益費於公告徵收時其繳納義務人即予確定。有關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重複期間之計算,自應以公告徵收時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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