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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為防止逃漏工程受益費有關機關會同作業連繫辦法

會議日期 65 年 06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65.6.3.台內地字第六九七五三七號函為防止逃漏工程受益費有關機關作業之聯繫,應請依照本部與財政部訂頒之「土地登記地政稅務機閞作業程序」所規定之原則辦理,即由稅捐稽徵機關於人民申報增值稅或契稅時一併查明其移轉或出典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已否繳清工程受益費,如已繳清或其未繳之工程受益費經由土地所有權承受人或承典人或公地承領人承諾繳納者,即予核發「土地增值稅收據」或「免繳土地增值稅證明書」或「契稅收據」或「免繳契稅證明書」;毋須另於上項書據上加蓋來函所擬之印戳,以資簡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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