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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編定為住宅區之縣有土地,現供興建稅捐分處辦公廳舍使用,並仍使用中,可否免徵工程受益費

會議日期 70 年 01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70.1.9.台內營字第○○○○二八號函本案工程受益費公告徵收時,如縣有土地,確供稅捐分處辦公廳使用,合於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所規定之機關用地,自可准予免徵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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