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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程受益費繳納通知單無法送達,應如何辦理疑義

會議日期 72 年 05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72.5.30台內營字第一六一四四三號函工程受益費之受益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死亡、絕戶或祭祀公業財產未選任管理人,致使繳納通知單無法送達,俟查得使用人後,再責由使用人墊繳者,准予重行發生單限期繳納,免予加徵原滯納金;至於既經合法送達,土地所有權人拒不繳納,嗣後始由使用人同意墊繳者,仍應依規定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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