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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市西區土庫段33─31地號土地工程受益費是否得向合併建築使用人核課一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9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100.9.1台內營字第1000171700號函按「土地被政府徵收到剩餘面積依建築法規定不能單獨建築使用時,其工程受益費得申請暫緩徵收,俟與鄰地合併使用時由主管建築機關通知經徵機關補徵之。」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88條所明定;本案系爭土地先前既以畸零地准予緩徵在案,其後因與鄰地合併使用,故緩徵原因消失,依法自應繳納先前緩徵之工程受益費,並以向緩徵原因消失時之土地所有權人開單徵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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