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原管有台北市學府段二小段一八八、一九五號及瑞安三小段六三號土地連同房舍該售與現住人,該土地之工程受益費應由該局抑現住人負擔案
內文
內政部72.5.5台內營字第五五七二一號函查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公告徵收後受益土地之移轉應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其徵收程序至為明顯。他如該受土地隻方另有約定者,非該徵收條例之疑義範圍。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2.5.5台內營字第五五七二一號函查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公告徵收後受益土地之移轉應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其徵收程序至為明顯。他如該受土地隻方另有約定者,非該徵收條例之疑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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